收取商业承兑汇票,这些风险建议关注
风险报告表——商业承兑汇票
主要风险点 |
具体风险表现 |
对应措施 |
要点提示 |
措施具体方案 |
汇票取得无基础法律关系,丧失票据权利。 |
存在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收取汇票的行为。 |
取得票据的交易双方之间应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
禁止通过贴现方式取得票据;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取得票据的票面金额应当小于等于应收账款金额。 |
汇票逾期无法兑付,导致资金占用风险。 |
存在未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进行资信审查随意收取,因承兑人资信恶化导致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风险。 |
收取汇票前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
商票承兑汇票高度依赖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经营状况,如承兑人出现债务危机,则其汇票大概率会出现逾期无法兑付的风险。 |
建议只收取大型国央企、资信评估级别较高的出票人出具的商票;对于资信状况不良,经营规模较小的出票人出具的票据,不予接收。 |
汇票收取、背书不规范,导致票据权利瑕疵。 |
存在电子汇票系统中收取背书商票行为不规范,汇票到期后继续背书的行为。 |
收取汇票前应仔细审查票面信息,关注是否可转让、前手背书是否连续、汇票承兑日期。 |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
汇票记载“不得转让”的,不予接收;背书不连续的,不予接收;汇票承兑日期将近但我方接收后还需背书转让的,不予接收。 |
汇票到期,提示承兑行为不规范,对前手的追索权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
存在汇票到期后不提示承兑、提示承兑行为不规范,进而丧失对前手追索权的风险。 |
做到提示付款期内及时提示付款,重视提示付款的有效性。 |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 |
建议在承兑期之前与承兑人联系,并在票据到期之日起十日内及时进行提示付款,并取得有效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