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商业承兑汇票,这些风险建议关注

风险报告表——商业承兑汇票

 

主要风险点

具体风险表现

对应措施

要点提示

措施具体方案

汇票取得无基础法律关系,丧失票据权利。

存在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收取汇票的行为。

取得票据的交易双方之间应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禁止通过贴现方式取得票据;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取得票据的票面金额应当小于等于应收账款金额。

汇票逾期无法兑付,导致资金占用风险。

存在未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进行资信审查随意收取,因承兑人资信恶化导致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风险。

收取汇票前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商票承兑汇票高度依赖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经营状况,如承兑人出现债务危机,则其汇票大概率会出现逾期无法兑付的风险。

建议只收取大型国央企、资信评估级别较高的出票人出具的商票;对于资信状况不良,经营规模较小的出票人出具的票据,不予接收。

汇票收取、背书不规范,导致票据权利瑕疵。

存在电子汇票系统中收取背书商票行为不规范,汇票到期后继续背书的行为。

收取汇票前应仔细审查票面信息,关注是否可转让、前手背书是否连续、汇票承兑日期。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汇票记载“不得转让”的,不予接收;背书不连续的,不予接收;汇票承兑日期将近但我方接收后还需背书转让的,不予接收。

汇票到期,提示承兑行为不规范,对前手的追索权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存在汇票到期后不提示承兑、提示承兑行为不规范,进而丧失对前手追索权的风险。

做到提示付款期内及时提示付款,重视提示付款的有效性。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

建议在承兑期之前与承兑人联系,并在票据到期之日起十日内及时进行提示付款,并取得有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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