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的国槐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应缺位
网传,陕西省丹凤县蔡川镇太子庙村部分永久基本农田被种植了国槐树和核桃树,10月30日镇政府向有关责任主体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11月1日内自行改正或治理,恢原复种植条件。该违法行为危及粮食安全,现已依法查处。
蔡川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图片来自网络)
该行为违反的具体法条。
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规定。
二是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规定。
三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规定。
四是违反了《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下列行为:(一)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水产养殖设施建设………”之规定。
网传陕西丹凤县“强砍3万多棵国槐树”,当地回应(图片为网络截图一)
该违法行为由谁来执法查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从网上公开信息看,在此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执法中,丹凤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不应缺位,做到执法主体适格,县农业执法大队参与执法值得商榷。
网传陕西丹凤县“强砍3万多棵国槐树”,当地回应(网络截图二)
作者:远景楼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