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第8讲:土地使用权收回,行民交叉如何解决

  专注疑难复杂土地争议解决

  

  作者:宋静

  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

  微信号:flagzs001

  责编/黄皮果

  

  我们今天交流《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第8讲:土地使用权收回,行民交叉问题如何解决?

  

  为什么要了解土地使用权收回中的行民交叉问题?

  

  宋静律师出版的《土地争议行民交叉问题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一书中,专门谈到土地争议中的行民交叉问题。

  

  因为土地的问题比较复杂。

  

  它既是一种最为重要的财产,又因为属于稀缺资源而受到政府的管制。

  

  是财产的话,就会成为交易的标的,容易出现民事纠纷;

  

  属于政府管制的对象,就容易出现行政纠纷。

  

  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纠缠在一起,就会出现土地争议的行民交叉问题。

  

  土地使用权收回纠纷,也是很容易出现行民交叉问题的领域。

  

  这就会导致我们在遇到案件和纠纷时,有时不清楚从什么地方下手。

  

  如果你选择的解决纠纷的路径不对,可能既浪费时间和精力,还不一定能达到效果,甚至会产生不利影响。

  

  了解土地使用权收回中的行民交叉问题,可以让我们在解决这一类问题时,少走弯路,提高维权的成功率。

  

  案例

  

  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个案件,案情不是特别复杂。

  

  村民元某,他的爷爷早年修建南北两栋房屋,两栋房屋中间,是一个很大的庭院。

  

  元某的爷爷修好后,就把南北两处的房屋,分别给了元某的父亲和他的叔叔。

  

  元某父亲的房屋在南边,叔叔的房屋在北边。

  

  后来,当地因为修路需要征收他们的房屋。

  

  政府按照当时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元某的父亲和叔叔的房屋,均给予补偿。

  

  另外,虽然庭院所占的土地没有登记,但政府还是对庭院的占地,给了一定的补偿。

  

  只是当时元某的父亲住在元某家,帮忙看孩子,对庭院的补偿,一无所知。

  

  庭院的补偿协议是元某叔叔签署的,全部的补偿款,也都由叔叔领取。

  

  但叔叔因为对房屋的补偿不满意,一直不肯腾空房屋。

  

  政府最终给叔叔发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要强行收回房屋的土地和庭院的占地。

  

  元某才知道,原来自己家的庭院,也有补偿。

  

  元某去到征收补偿办公室,结果人家说:

  

  你叔叔领取庭院补偿时,说你爷爷当时已经同意把全部的庭院都分配给他,我们才给他全部的补偿款。

  

  元某又去找叔叔,要求分一半的庭院补偿款。

  

  叔叔却说,这是自己去争取的,不愿意分给元某家。

  

  一方面,元某面临政府要将庭院收回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

  

  另一方面,又面临无法分到庭院补偿款的争议。

  

  对“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提起诉讼,是行政诉讼;

  

  元某起诉叔叔,要求分配补偿款,是民事诉讼。

  

  元某想,必须先提起行政诉讼,尽快阻止政府收地,以免谈补偿款时,没有杀手锏。

  

  后来咨询我们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给到的答复是:

  

  你现在如果去起诉“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如果现在去诉,要求叔叔分配一半的庭院补偿款,可能也很难得到支持。

  

  原因

  

  这个案件就涉及到行民交叉问题。

  

  案例看着并不复杂,但是可能一不小心,就会选错路径,最后白忙活一场。

  

  首先,元某试图起诉,以阻止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

  

  但是它并不是发给元某一家的。

  

  另外,因为庭院的土地没有登记,元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和庭院的土地有法律关系。

  

  要想提起诉讼,首先要证明你和被诉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行。

  

  如果你没法证明和被诉收地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可能就会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果说元某想去提民事诉讼,要求叔叔归还一半的庭院补偿款,可能民事诉讼那边,目前也很难支持。

  

  为什么?

  

  还是因为元某没有证据,不能证明庭院的土地归其全部所有或者一半。

  

  摆在元某面前的路,既有行政诉讼,又有民事诉讼,但是可能暂时都解决不了元某的问题。

  

  元某应该怎么办?有什么途径?

  

  我们团队给出的建议,是元某必须首先解决庭院的土地归属问题。

  

  也就是说,现在需要提起土地权属争议申请,要求政府裁决,庭院究竟应该归谁?

  

  当然,理想的状况,是把庭院的土地裁决为一人一半。

  

  裁决出来以后,元某有生效的裁判文书证明对争议的土地,有一半的权利。

  

  有了裁判文书,再去找叔叔打民事诉讼,要求其归还一半的庭院补偿款。

  

  至于政府的“责令交出的土地通知书”,元某并不一定需要去诉讼。

  

  最高院有相关的类案:

  

  即便政府把土地征收了,甚至已经改变土地现状。

  

  但是如果有土地权利人提出土地权属争议的裁决申请,政府仍旧有义务做处理。

  

  不能因为土地已经被征收,就说土地裁决申请无法处理。

  

  因为这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目的是为了分配补偿款。

  

  不能说土地已经被征掉,政府就不去裁决,把当事人架在那里。

  

  这个案例,实际是行政在前、民事在后的“先行后民”的案例。

  

  

  未完待续......

  

  先民后行的案例,又是怎样的?

  

  行民交叉案件的本的处理规律,关键在于什么?

  

  如果想阻止、延迟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通过哪种诉讼,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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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宋静律师专注土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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