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套利”知多少
承兑汇票,有着庞大的签发量和交易量。
谁在参与,谁能盈利,谁会受损?本文从源头、中介、银行三者角度来阐述。
一、运营模式
银行承兑汇票是申请人向银行提供保证金,开具的一定时期以后付款的无条件支付的凭证。在没有授信额度的制度下,申请人需提供全额保证金。在授信额度的制度下,申请人基于一定的信用,只需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20%-50%)即可开具。
一般来说,申请人(企业)是基于履行合同的支付义务,向收款人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因为合同本身存在履行期限,一定期限后支付货款符合双方的利益。
现阶段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模式是:申请开票的公司首先在开票行开立账户,由银行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授予其一定的授信额度。如果资信情况良好,即可给予其一定比例的授信额度(20%-50%不等)。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是银行的三大支柱之一,在银行业务和企业融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让我们看看在票据中介存在下银行承兑汇票的运行模式。
首先,专门从事票据中介的公司会寻找票源,找到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告诉他们是否需要资金,在银根紧缩的现阶段,不会有企业说不需要钱的。于是,一个以赚取利率差价目的的票据行为发生了。已经做大的票据中介会为申请开票企业到银行申请取得“授信额度”。从银行体制本身,也符合自己的利益,要完成揽存量,以便进一步扩大信贷规模。即便是50%的授信额度,增加揽存的绝对量是不言而喻的。于是,银行会爽快地授予企业一定的授信额度。这是第一步。
然后,票据中介会帮助企业打50%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条件是票据必须卖给票据中介,这对企业来说当然没有问题,因为企业取得了他们想要的现金,可能贴息利率稍微高了一点,但相对于近乎天价的民间借贷资金利率来说,这点利息低多了。
接着,申请开票。银行和票据中介已经协商好,只要手续齐全就可以开票。
再继续,开票企业卖掉银行承兑汇票,获取现金。票据往往是卖给票据中介。当然,一定是较高的“贴息”,票据中介在收到汇票当天,就会转手卖出,收回帮企业垫支的保证金,将“扣息”后的余款返还申请开票企业。
最后,转卖、贴现和转贴现。票据从票据中介卖出后一般会走两个渠道,一个是流向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企业收到汇票后作为支付手段用于支付货款。二是流向其他票据中介或者直接流向银行,由银行贴现。银行贴现后的当天,由票据中介介绍,转贴到其他银行。票据到期后,银行到付款行解付,一个票据流转过程结束。
二、利益点分析
票据中介收到企业的票据后,当天就到其他中介或用票企业贴现,存在利率差额。比如,100万的承兑汇票,申请开票企业给他是99.4万,他转卖给后手一定是99.5万,从中赚取了1000元。后手又加一定额度的“点数”(例如50—100元)当日转手卖出;再后手可能再转卖或到银行贴现,银行的贴现利率一定是低于央行规定的按照到期日计算的利率,可以从中赚取利息差。
继续,贴现行会在当天(最晚隔天)将票据到其他商业银行转贴,防止占用大量的资金。而转贴行也一定是存在利率差,才会转贴其他商业银行的汇票。
至此,第一手票据中介赚取了较大的利益(因为他掌握着票源),后手中介也赚钱了,只要量大不怕利润低;贴现行和转贴行业也赚钱了。值得注意的是,分管贴现和转贴现的银行工作人员和用票企业的财务人员也有利益,当然,这种利益需要通过票据中介才能到,皆大欢喜。
三、动了谁的“蛋糕”
既然是全体参与人员均赚了钱,利益不可能是天上掉下来的,那么,最终损害了谁的利益,动了谁的“蛋糕”呢?
实际上,所有人赚取的都是申请开票企业的利益,动了企业的“蛋糕”,票据到期后,企业必须到开户行付全款,为半年前取得贴息款的行为“买单”,当然,如果企业在半年之内倒闭或资不抵债,除50%的保证金,另外50%由付款行“买单”。
我们的困惑是,既然企业知道这种票据流转过程损害自己的利益,银行知道存在存在一定的风险,什么还作为呢?
对企业来说:
一方面是资金的匮乏和融资渠道不畅通,其他借贷方式风险和成本较高,尤其是碰上收紧银根,贷款困难,无法满足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和扩大再生产的需求的时候。
另一方面是急功近利的普遍国民心态。先拿到钱,半年后不知会怎样,也可能通货膨胀率打大于利率,也可能企业不存在了,这种急功近利的心态导致了企业宁可付出较高的利息也愿意尽快拿到现金。
对银行来说:
一方面是对负责人的考核机制存在问题,银行要增加揽存量,增加信贷总量,实现利润。尽管存在风险,为了揽存量也是值得的,况且,半年后谁是负责人不得而知,但没有完成揽存量,马上就面临下岗的可能。
另一方面,开票、贴现、转贴现任何一个环节,银行的相关人员通过票据中介,个人是有利益的,自己能够赚到钱,为什么不做?
四、评价
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企业确实需要流动资金,开出承兑汇票就是为了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支付手段,促成了交易,而交易双方都是要赚钱。这种模式,无形中增加了经济总量,导致社会财富总量增加,汇票每流转一手就促成一单交易,流转越多创造的财富也就越多。只是在流转过程中存在前两手买卖票据的行为或者中间存在买卖票据的行为,并不影响票据促进交易的价值。
第二种是为了倒卖票据而申请开票,票据开出后卖给票据中介,票据中介先扣除自己为企业垫支的保证金,将剩余部分交给企业,然后再转卖给其他中介或者伪造交易凭证,直接到银行贴现,再介绍银行转贴现,赚取每个环节的利率差价。而申请开票企业也将获得票据款继续投入到其他关联公司用于申请开票保证金,并没有投入到实际生产经营中去。
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交易都是伪造的,汇票从银行开出,又回到银行,只是票据中介和每一个环节都赚取了利润。如果申请开票公司在半年以后无力还清剩余50%票据款,银行自己买单,势必造成巨大的损失,让票据中介、贴现行、转贴行、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赚取了不应当赚取的利润。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增长,反而给银行埋下隐患,导致虚假繁荣,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资料来源|汇票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