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利率和利息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国家助学贷款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金融机构开办的、国家财政贴息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和研究生的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资助范围
国家助学贷款支出范围限于申请贷款用于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特别指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参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有关规定。
二、贷款额度、利率和利息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贷款利率为同期同档次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0个基点。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由学生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借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并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属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同)提供书面证明,符合有关条件的,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符合有关条件的,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三、贷款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和还本宽限期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以一般为3年制的专科生为例,其贷款期限可达18~25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经办银行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国家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5年。借款学生在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60个月底。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60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贷款代偿机制
国家对服兵役、基层就业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由国家对其在校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进行代偿。
五、贷后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经办机构方面。借款学生毕业时,经办机构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未就业则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二是经办银行方面。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按规定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征信业务。三是管理部门方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每学期开学前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包括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此外,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同时,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照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法规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
3.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银传〔2000〕7号)
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厅〔2001〕8号)
5.《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
6.教育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教财〔2004〕14号)
7.《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
8.《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9.《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
10.《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教财〔2008〕196号)
11.《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
12.《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
13.《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
14.《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教财〔2021〕164号)
15.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教财〔2021〕310号)
16.《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